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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

原告
富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訴訟代理人
吳詠緹

      呂亞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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