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鄧氏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