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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熊祥雲

  • 原告
    林哲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原   告 林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和平、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 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係以被告周和平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刑 事判決被告周和平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559元,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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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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