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林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和平、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周和平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刑事判決被告周和平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559元,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