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林士傑
- 當事人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原 告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銘麟、張怡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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