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原 告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祖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令宇即黃池生即禾家食堂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