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原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告
簡先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92元【即臺中市○○區○○路000 ○0 號房屋民國110 年之課稅現值850,700 元÷12間套房(被告承租其中之6J套房)=70,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88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01,7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