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原 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簡先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892元【即臺中市○○區○○路000 ○0 號房屋民國110 年之課稅現值850,700 元÷12間套房(被告承租其中之6J套房)= 70,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88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01,7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