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 原告
-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謝忠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呂家財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補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呂家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