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原 告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榮 訴訟代理人 陳駿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