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
- 原告
- 楊連發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慧挐
- 被告
-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有亮
- 訴訟代理人
- 何宛屏律師
- 被告
- 陳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1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弄000號房屋現值為276,700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現值為28,8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給付之453,600元、請求陳世偉給付之6,000元,合計共765,100 元;至另請求被告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4 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600元部分、請求被告陳世偉自110年4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部分,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