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曾揚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原 告 曾揚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崴凡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