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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40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傅可晴

原告
王品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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