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蕎麥櫻有限公司、三輪貴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蕎麥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輪貴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