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傅可晴
- 法定代理人劉芸秀
- 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月霞、李月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李月霞 李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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