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69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