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69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