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劉清松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 字第12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