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 原告
- 林美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君即峰綾美妍坊、張彤緁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書狀應另提本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