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美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林美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君即峰綾美妍坊、張彤緁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 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上開書狀應另提本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