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林筱涵
- 當事人陳茂森、陳豐龍、彭寶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85號原 告 陳茂森 陳豐龍 彭寶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豐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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