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明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9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