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0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興亞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元(即相對人於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