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00號
- 原告
-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興亞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元(即相對人於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