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同新國際有限公司、陳錦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原 告 同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治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蓉即揚宣禮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