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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傅治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命原告於14日內提出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卡,及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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