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傅治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48號原 告 傅治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命原告於14日內提出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卡,及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