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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住同上
設臺中市○○路○段000號19樓之8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維哲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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