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05號
- 原告
-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 訴訟代理人 翁珮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