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鄭名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鄭名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義宏、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