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張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建)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榮泉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3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