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饌食股份有限公司、楊子德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