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廖志強、王智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73號 原 告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沛晴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璞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