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73號
- 原 告
-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晴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璞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