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02號 原 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岸公教渡假中心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訴訟代理人 賴彥甫 陳亦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