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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0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岸公教渡假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訴訟代理人
賴彥甫
營業所

陳亦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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