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庶務客貿易、王志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51號 原 告 庶務客貿易 法定代理人 王志灃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帳號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