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66號
- 原告
- 陳怡婷
- 被告
-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原告訴請被告應偕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三陽)之所有權人車籍登記辦理過戶登記為被告,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6,100元、牌照稅滯納金12,914元、燃料稅6,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共計44期之分期款287,100元。而上開車輛價金為430,860元,有民事起訴狀及車買賣分期約定契約書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3,154元(計算式:430,860+26,100+12,914+6,180+287,100=763,154 ),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應由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又本件被告公司已於110年1月20日解散(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府授經登字第1100704376號),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