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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佩怡
  •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 原告
    陳怡婷
  • 被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66號 原 告 陳怡婷 被 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原告訴請被告應偕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廠牌三陽)之所有權人車籍登記辦理過戶登記為被告,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6,100元、牌照稅滯納金12,914元、燃料稅6,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共計44期之分期款287,100元。而上開車輛價金為430,860元,有民事起訴狀及車買 賣分期約定契約書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3,154元(計算式:430,860+26,100+12,914+6,180+287,100=7 63,154 ),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應由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又本件被告公司已於110年1月20日解散(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府授經登字第1100704376號),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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