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6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佩怡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原告訴請被告應偕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三陽)之所有權人車籍登記辦理過戶登記為被告,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6,100元、牌照稅滯納金12,914元、燃料稅6,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共計44期之分期款287,100元。而上開車輛價金為430,860元,有民事起訴狀及車買賣分期約定契約書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3,154元(計算式:430,860+26,100+12,914+6,180+287,100=763,154 ),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應由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又本件被告公司已於110年1月20日解散(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府授經登字第1100704376號),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