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原 告 徐愛珠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原告於擴張其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5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