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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等(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告
徐愛珠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原告於擴張其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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