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05號原 告 紀國祥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主張能量小姐健康餐飲有限公司為其所出資設立經營,被告僅為借名登記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偕同原告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出資額變更證記;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能量小姐健康餐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並偕同原告向新北市政府辦理能量小姐健康餐飲有限公司代表人及董事變更登記。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元;另聲明第二項之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因原告具體之出資額及能量小姐健康餐飲有限公司持續營運,其資產變動致價額尚無法估算為不能核定,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核定之。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上開二項合併計算後,本件之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0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