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13號原 告 蕭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軒有限公司(法蘭克肉舖子)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