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 原告
- 蕭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軒有限公司(法蘭克肉舖子)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