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熊祥雲
- 當事人大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10號原 告 大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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