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84號原 告 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67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