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15號
- 原告
-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定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麗英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956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