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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28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28號

原告
楊貿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美尚美容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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