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添嘉
- 原告陳永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59號原 告 陳永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弘毅即鴻陞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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