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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原告
晶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范迪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200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205,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1〈見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件戳章〉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現金匯率28.475元換算,即7,20028. 475=205,020),並以此價額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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