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9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陳振蒼即振蒼冷氣家電行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龍德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解散(見府授經商字第1090738986號),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告龍德開發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補正被告龍德開發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