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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智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舜良
即被告
尤金鳳
即被告
林舜從
即被告
陳美秀
即被告
廖巾葦
即被告
豐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羽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建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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