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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告
博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蘭
被告
陳至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博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納公司)主營業所及被告陳至齊住所地均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5,有被告博納公司登記資料及兩造所簽立代管操作委任合約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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