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14號
- 原告
-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彣翔
- 訴訟代理人
- 林𨩌龍
- 被告
-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33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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