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君
- 被告
-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