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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吳蕙玟

  • 當事人
    江崇均向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50號 原 告 江崇均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告 向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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