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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蔡汎沂

  • 當事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沅佑興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086號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訴訟代理人 黃彥慈 被 告 沅佑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 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 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 政策強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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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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