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086號
- 原告
-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慈
- 被告
- 沅佑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