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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510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張明潮即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88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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