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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劉育昇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東洋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清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告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42元,及其中被告東洋燃料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被告李豪應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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