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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6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佩怡

原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黃喬壕
被告
廖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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